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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换偶”现象易导致社会乱伦风盛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21:57:49         ★★★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秘书长李明舜则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的观点,明确表达了自己对“换偶”现象的态度。其认为,“换偶”虽然不是犯罪,却为婚姻法所禁止。“换偶”主要表现在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违背。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行为,一是与一夫一妻制度相违背,二是违背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这些原则都强调了夫妻特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一种人身关系和法定义务,在这个前提下,即使是夫妻自愿换偶也不行,因为这是法定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夫妻“换偶”是一种性开放的表现,虽在法律上并无禁止,但在道德上也不应提倡。首先,换偶行为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并不符合我国《刑法》上聚众淫乱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次,在民法领域,并无明确的禁止换偶行为的法律规定,故很难认定其是一种违法行为。有人在论证换偶是公民的合法行为时,提到了公民性权利的保护。性权利固然需要保护,但不是漫无边际的保护,权利的享有要以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秩序为前提。所谓的性自由,其本旨是自然人对自己性权利的自由支配,保持性纯洁的本性,而不是不严肃的、无拘束的性生活。

  不违法并不意味着就是合乎法律精神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及夫妻的忠实义务。婚姻制度从原始社会一夫多妻制发展到现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内在要求。换偶为追求感官上的刺激,挑战社会的伦理道德,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巩固,更与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有人评论说,现代社会以婚姻内彼此忠实为美德,不忠会带来财产、子女抚养等系列问题,如果脱离社会背景大谈性自由,社会岂不乱套?如果不考虑社会背景去评论社会制度、婚姻制度,看似有理,实则迂腐!

  有人表示,性爱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基础,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应在道德规范之中。如果可以允许自己和他人配偶之间或者自己配偶与他人之间发生这种爱的深度表达,很难想象伴侣间有什么安全感和信任感,不仅破坏自己的婚姻,还危及他人的幸福,怎说对社会无害?

  换偶行为无疑颠覆传统道德观念和违反婚姻法夫妻忠实原则。

  传统的婚姻爱情观念,强调夫妻双方以爱情为基础,基于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就是基于这种社会共识而制定的。换偶行为,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行为。这种行为的出现,无疑是违背传统爱情价值观的,也是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它所冲击的,更是整个社会的既定结构。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细胞,而“换偶”等婚外性行为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性。社会赖以维系的是社会人所共同认可的道德共识。从“非处无罪,处女可耻”到“性快餐”,从“一夜情”的泛滥到“换偶”现象的出现,正一步步地冲击着我们的性伦理底线,如果这些行为被容忍甚至鼓吹,我们赖以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家庭秩序、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后果可想而知。自由当然是我们的追求,但行使个人自由的前提,必须是不对他人构成伤害。换偶行为的参与者虽然是少数人,其带来的却是对没有具体对象的整个社会的伤害。价值观念多元化,并不能成为换偶行为合理化的借口。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艳君分析说,从道德层面上讲,中国传统的礼义廉耻,道德规范,不允许存在夫妻换偶行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这种变化极大地冲击着婚姻家庭关系,使之越来越失去其昔日的稳定性,日趋复杂。夫妻关系的实质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即要求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专一、忠实,不仅是我国传统美德需要弘扬,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双方互相的尊重,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从法律上看,夫妻双方应该遵循“一夫一妻”的原则,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明确禁止重婚以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一社会责任和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不仅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也是保护配偶身心健康的需要。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将“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视为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夫妻换偶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更是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违背了一个民族的公序良俗。法律把的是婚姻的入口关,但婚姻的全过程主要是靠夫妻双方用感情、尊重、忠实来维系。

  “换偶”易导致社会乱伦风盛

  暨南大学出版社副编审胡跃生说:“不管参与者如何自辩,换偶行为严重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使婚姻存在很多变数,快感之后,人们不得不面对自身心理和对孩子的负疚等。”

  有学者认为,“换偶存在许多变数,比如一次或几次之后,有人心理出现了障碍,后悔、产生负罪感等,肯定影响家庭关系,从而形成对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一个正常的社会,除了法律之外,得靠社会道德、伦理来约束个人行为,这是不能让步的”。

  也有人说,李银河是以任意歪曲和片面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现代”一词给出了错误的定义:即使中学生都知道,只要国家不消亡,只要社会中阶级现象还存在,即使李银河心中的现代化进入到了太空或别的什么时代,你都得无限服从国家法律,小心接受社会道德的约束。那种认为进入了现代社会,就可以现代为理由为所欲为的观点,相信是任何时候都站不住脚的!她的这种观点是以一种看似超前其实是对社会极不负责的态度,对整个社会公德构成挑战。

  还有观点认为,只有那些没有危害社会整体的个体欲望才能上升为个体的权利,那些对社会整体有着危害或者对社会整体有潜在危害的个体欲望是被社会整体通过禁止其外在的个体行为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不能够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没有潜在危害的社会个体的欲望才是合理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权利;所有那些能够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有着潜在危害的个体欲望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要被道德所谴责和法律所禁止的。

  因为换偶行为是对社会有着直接危害的,不仅可以滋生新的疾病并传染多种性疾病进而危害国人的健康,而且还会直接破坏社会伦理秩序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换偶行为并不是人们“可以享有但可以不去做”的权利,而是为道德所谴责为法律所不容的无耻行为;那些欲望是一种肮脏可耻的不合理的欲望,是不应当通过外在的行为来实现的。李银河并没有理解“权利”真正的内涵,她把那些遭到禁止的危害社会整体的个体欲望泛化为普遍的权利,这是对权利的一种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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