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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助长抢孩子之风
作者:金占良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17:25:13           ★★★


  《“还我孩子!”》讲述了又一起婚内抢孩子事件,这是自从“杨海容寻子事件”在媒体报道之后,不知是第几起类似事件了。社会上因夫妻矛盾而抢孩子的事件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也引起法学专家不休的争论。

  争论之余,专家们也感到法律对这种抢孩子的行为无能为力,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保护。法律为什么不能解决这样的侵权问题呢?我带着这样的问题,认真研究了这种现象和这种现象带来的社会影响,研究了相关的法律。

  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起,就已经打破了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束缚,赋予了男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男女之间能够从认识到结为夫妻这是缘分,即便是离婚也不要成为仇人,毕竟夫妻一场。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就抢孩子并且将孩子藏匿,不让对方看望,以孩子为砝码报复对方,看起来好像是在精神上折磨和伤害对方,可是实质上受到伤害最大的却是孩子。

  心理专家认为,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因缺少父爱或母爱而导致心理失衡。这种心态得不到及时矫正,久而久之,孩子就会性格扭曲,心理变态,严重影响其情感、意志和品德的发展。

  作为父母,他们原本没有伤害自己孩子的故意,只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这种行为伤害到了孩子,而且这种伤害是极其严重的,这种伤害实质上是将他们的希望毁于他们的不理智的行为之中。

  人出生后就不是某人的个人财产,而是独立的个人,他是国家的、是社会的。因此我们都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当我们的花朵遭到摧残时,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们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法律工作者是有责任保护他们的。但是为什么又对抢孩子的行为无能为力呢?我想无非有这样的几种情况:

  第一,社会的有关组织不能很好地起到他们应有的职能,他们认为这只是家务事,法院都解决不了,我们就更没有办法了。所以当受害人找到他们时,他们只是走走过场。当然,他们的权力是有限的,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有限的,但是如果社会的各个组织互相配合起来,真诚地进行工作,结果会好得多。

  第二,婚内抢孩子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亲权问题。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在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双方面的,同时也体现在未成年子女对父母在这些方面的要求。对这种亲权的保护,法律只是作了泛泛的规定,也可以说法律对亲权的规定是缺失的,有些法律只规定了权益保护的诉权,没有规定权益的具体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3条。

  这些对亲权的规定都过于简单,没有具体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当亲权受到损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像王小萌受到侵犯的权益在法律中就无从查找。

  其实,亲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亲权是客观存在的,它在家庭、社会中都起到不可估量的影响。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建立亲权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并且是刻不容缓。在建立亲权制度时应该对亲权的概念、内容做出科学、详细的规定,应当对这种亲权受到侵犯时,如何救济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法律对这种严重侵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制定出强有力的制裁措施。让人们知道,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婚外,对亲权的侵害都要付出代价,从而彰显法律的威慑力。

  第三,法院对没有具体规定的权益,特别是像婚内涉及人身方面的侵权,适用法律限制不好把握。人们在认识上仍然停留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侵权的层面上,如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者家庭暴力,受害者在肉体上受到摧残和伤害,并且达到一定期限和程度,受害者向法院提出主张,法院才能够追究。但类似于王小萌受到的侵权,法官一般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不好插手,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我认为婚内抢孩子的行为已经极大地伤害了孩子,它其实比法律规定的虐待儿童还要严重,它对孩子的伤害是一种精神上的虐待,这种精神上的虐待给人造成的伤害,远比肉体上的虐待大得多。我国的法律一直是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的,怎么遇到抢孩子的情况法律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呢?

  为了社会的安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法律的威严,法律绝不能助长抢孩子之风,这一点法律是能够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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