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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读大学的费用能否要求父母支付?
作者:陈元珍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2:04:09         ★★★


    成年子女读大学的费用能否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父母支付呢?4月3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与此相关的离婚案尘埃落定,法院在判决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对财产、债务作出处理的同时,明确成年子女读大学的费用不能直接作出判决。
    1984年9月,原告任某(女)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2月登记结婚。1986年10月,任某生一女(现在某大学读四年级);1988年4月,任某又生一子(现在南京某大学读一年级)。任某与李某婚前相处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可。1996年,任某到苏南某地工作,李某在海安生活并照料小孩。2001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02年4月,2004年7月,2005年7月,2006年底,任某多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即便判决离婚,也应对儿子读大学的学杂费、生活费一并作出明确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有一子一女。近年来,由于缺乏沟通交流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夫妻之间时常出现矛盾。原告长期居住于娘家,客观上也造成了夫妻关系的疏远。现原告第四次诉讼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越来越深,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婚生女已成年,且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其上大学的费用不宜在本案中直接作出判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和负担能力对在校读大一的儿子的学杂费、生活费作出明确的判决,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的婚生子女已成年,因他们仍在大学就学未能自食其力,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从道义上而言仍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但这种义务不是法定的,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直接作出判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法律条件。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等。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要是针对成年子女而言,包含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由于初中以上学历已不再是义务教育,而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因此法律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当然从伦理道德来讲,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是应当提倡与鼓励。但如果父母没有给付能力,子女又年满十八周岁,再要求父母必须给付上大学的费用,就相当不合理。其二、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比如成年子女因为残疾、智力低下、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那么父母仍然负有抚养义务。
    由此可见,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范围仅限于未成年的子女,和前述两种情况下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除此之外,父母对其他类型的成年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并在接受大学学历教育,且无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被告李某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儿子就读大学的费用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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