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专家视点 >> 专家点评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专家说法
专家点评
频道专题
 没有任何专题栏目
对“80年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3 10:50:25         ★★★
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婚姻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观,宣传夫妻平等的婚姻家庭观,为家庭幸福创造气氛。夫妻双方都要为家庭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而努力,生活互相体贴,工作互相支持,遇事互相商量,切实提高婚姻质量。要注重培养婚前感情基础。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择偶观念,切忌草率结婚。要同经营好和谐的婚后生活。男女双方婚前由于对婚姻有一种神秘感,婚后感觉生活不协调,甚至反目,因此,婚后夫妻双方对感情的维护和培养,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刚结婚几年里,还要妥善处理夫妻感情的碰撞,稳妥地度过夫妻生活的磨合期。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彼此珍惜。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或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及吸毒等不良习气,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努力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

 作者:肖文明 曹仁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上一页  [1] [2] 

文章录入:编辑    责任编辑:编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法律不能助长抢孩子之风
    正反方:谁的权利更该保护
    对限制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外国人出境问题的思考
    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试论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有产婚姻 个人财产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