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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都是伴着市场经济而出现的新类型的财产。普遍出于家庭财产中的时间较短,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有关这些新类型的财产纠纷也大量涌现,在离婚案件中也同样如此。所谓股票就是代表股东权属的一种有价证券,是公司股份化的一种形式,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代表着股东权利和财产权。股票可以自由流通和转让,转让股票也就转让了股东权。债券一般来讲主要指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筹集发展经营资金的一种方式,它代表债券所有人作为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债券所有人享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公司债券有一定的票面金额,可以自由流通、转让、抵押和继承。投资基金份额是相对股票和债券更为新兴的财产表现形式。投资基金由某种机构发起设立组织,然后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以这部分财产进行投资,除对投资收益作必要的扣除外,全部返还给投资者。投资基金份额是投资基金的基本单位,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上市交易或者申购赎回。
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它们都具有有价证券的一个共同点,即价值难以确定,它们的价值处于经常变化的动态中,如股权具有盈利性与风险性并存的特点,盈利性表现为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权而参加公司利润分红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公司经营管理和盈利状况,同时股东还可以通过转让活动而有所收益,收益的高低取决于当时市场利息率和股息率。由于股权的盈利性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处于变化之中,决定了股权的风险性。当有价证券依法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时,它们的价格随时随地在发生着变化,而且这种变动人们往往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尽管持有的有价证券总体数量不变,它的财产价值也会随着单位价格的涨落而不断的发生变化。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当涉及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时,我们往往无法计算出确切的价值数额,同样将其变现后再分配的办法,很难避免因时机不对而给夫妻双方造成损失。根据有价证券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了与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方式不同的变通方式,夫妻离婚时如涉及到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尽量让当事人自行决定分割方式,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本案中,刘张二人都深知股市的风险性,因此两人都不想要股票,谁都不愿冒险补钱给对方,担心股市变化导致自己亏损,在法院提出了多种解决建议后,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决两人一人一半,这样对双方都公平合理。对于刘某在本公司的一万股股份,因刘某是其公司总经理的特殊身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在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的股份,所以刘某应在转让该股份的条件成熟时,分割五千股给张某。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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