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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指结婚登记以前,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结婚需经过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该婚姻才受法律的保护。婚前婚后以结婚证明记载的登记日期为界,婚姻登记日期即为结婚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日前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它不因结婚时间长短而变为共同财产,非所有权人的另一方不得侵犯。同时,基于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我国婚姻法也同样认可夫妻一方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婚姻法同时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王男的房产为1999年购买即婚前购买,因此该房应属于王男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王、童二人在结婚前曾经口头约定该房在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既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也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一旦双方在离婚时发生了争议,童女很难证明双方协议的真实性,因而法院只能确认该房产的产权人是王男。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童女在婚前对该房产的投资款也属于童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王男在自己无力支付房款后,为减轻负担追求童女,并以变更该房产为共同所有为由,让童女帮其支付部分第三成首期款和房屋装修费用,而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于童女的投入却只字不提,且试图否定该笔款项的存在,显然王男侵犯了童女的婚前财产权。一审法院以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不予审理,忽略了童女对该房的投资基于两人结婚的事实。正因为存在结婚和离婚两个法律事件,童女才会对王男的房产进行投资,那么在离婚时,童女当然有权要求王男归还其投资款项。再审法院判决王男返还童女的投资款,维护童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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