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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陈元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1 21:01:51         

离婚过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1、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案例

赵女诉江男离婚、损害赔偿案

江男生于1971年,赵女生于1973年。两人都是内蒙呼市人,在19967月在他人的介绍下开始恋爱,1997年江男到深圳工作,于是两人在1997年的9月结婚,婚后一起到深圳生活。
   
初来深圳时的生活虽然艰苦,但很快乐。不久两人在工作上都有了一定的进步,2000年公司给江男配了车,2001年底夫妻俩在南山区基某花园购了一套宽敞明亮的海景住宅。由于双方的收入都不错,所以在经济上两人一直保持着相互独立,对家庭的付出双方都不计较。江男一直负担着房产的月供还贷,水电物业管理等每月的固定费用以及平时家里的日常消耗费用由赵女负担。
   
虽然江男原来一直说不想要孩子,认为要孩子没用。但是20025月赵女却意外怀孕,而在赵女怀孕后一家人都很开心,由于江男的性格表现喜怒无常,夫妻俩为孩子的事就常常吵架,在八月下旬的时候,孩子不幸胎死腹中。赵女在家里休了一个月,此期间赵女无意中发觉江男变了很多,但也没多想,心想可能是因为孩子的事忽略了他。于是,赵女对江男增加了关心和照顾,结果没想到,赵女越关心江男就越烦。直到有一天,江男说去郊区玩,结果一个晚上没回家,第二天早晨,赵女买了早餐送到江男公司时,发现他同事的眼光有些异样。赵女感觉不对,于是到网上查询了江男手机的通话纪录,发现在最近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江和一个女人联系得非常密切,每天手机通话几次,还往对方的家里打电话,向公司打电话;短信息每天也要接收十来个。赵女发现这些后竟一时不知所措,但还是先让自己冷静下来。第二天晚上赵女和江进行了谈判,江说那个女人是个夜总会的部长,每天发信息是邀请他们去玩,主要是拉客户。谈判结果是双方达成协议,江不再去夜总会,不再在十二点以后回家,不再和那个女人联系;赵也不再查江的电话记录,不再猜疑他。可是第二天晚上,赵女等到凌晨二点,江仍没有回家,连电话也没打。赵女伤心至极,冒着大雨第一次离开家在外过夜,赵女在同事家里住了三天后被江接回家。

但江每天仍旧是越来越晚回家,也不让赵女问其去向,打电话问他回不回家吃饭,他就对赵发脾气。赵女无法接受江的所作所为,便与江分房住,没想到江男从此经常夜不归宿,赵女见自己没办法让江回心转意,遂打电话请江的父母到深圳同住,希望他父母来了以后,他会因在乎老人的想法而有些改变,结果江还是没有回头的意思,每个月一家人只能在一起吃一顿晚餐。2002年至2003年一年的时间里,江男几乎所有的节日都没有在家里过,赵的生日,江的生日,圣诞节,元旦,情人节他都在外面度过,春节在家里呆了三天就说要去珠海散心。那段时间他更少回家,偶尔回到家后看什么都不顺眼,还向赵女要钱供房子,而家里的生活费用也由赵女一个人支付(包括他父母和妹妹生活费),有一次江男提出要离婚,后来说是当时一时冲动。

2003621,江男回家比较早,说第二天要去天津出差,但他收拾东西的时候赵女直觉有些不对,就偷偷的看了他的机票,机票显示终点站是西安,也就是夜总会那个女人的家乡,那女人在春节后被父母接回家了。当时赵把这件事告诉了江的爸爸,结果江男就冲过去要打赵,在父母的挡护下,没有打到。江的父母劝他不要去了,劝他要为这个家考虑,当晚闹了一夜也没有结果。第二天一早,江男的父亲因高血压病倒在床上,赵女一再表示,如果江男仍一意孤行,两人就离婚,但江男居然摔门而出去了西安。赵女难以忍受心中伤痛,第二天以出差为由告别江男父母,在外面和同事住了一个多月,直到江男父母要回家乡,赵女才回家给他们送行,这期间江男明知赵女在深圳,却不闻不问。送走父母以后,江男仍然是夜不归宿。2004年春节,江赵两人回江的父母家住了几天,江男却在洗手间里偷偷打电话,赵女无意中发现江又和深圳的一个女孩来往密切。赵女伤心之极,于是提出离婚,江男开始嘴上同意,说让赵女拿协议书,他同意签字。等赵写好协议书再说的时候,他摔门而出,将手机关机,一夜不归。第二天赵女打电话请江回家,第三天早晨,江无缘无故说赵女看他的眼神不对,就往赵的脸上泼水,然后把赵拉到房间里,用鞋底殴打赵女,造成赵女脸上、手上、身上多处受伤和骨折。

这以后,两人彻底不再来往,期间赵女打电话与江男谈离婚的事情,江男仍然反复无常,一会儿说同意,一会儿又反悔认错,还保证以后对赵女好。但赵女已彻底绝望,多年的感情付出,已经被江男的种种伤害行为磨灭掉,赵女经过多次努力,江男仍不同意离婚,赵女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60%归赵女所有,并判决江男赔偿赵女医药费损失、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两万余元。

3、 律师点评

精神损害赔偿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因为赔偿精神损害只能通过财产的方式进行。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以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为最基本的目的,在一定程序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使其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另外,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对其的一种惩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我国修改后婚姻法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列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又明确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家庭的和睦团结和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稳定,一段时期以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现象在我国大量出现,而这些现象也是影响家庭安定团结最严重的行为。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将此四种情形列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改变了长期以来对所谓“家务事”清官难断而放任不管的状况,有利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增强家庭内部团结,营造互敬互爱、男女平等的家庭气氛。

本案中,江男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甚至发展到长时间的同居,无视妻子赵女的关心与极力挽救,却一意孤行,一次又一次的给妻子带来无情的伤害,更有甚者,在妻子主张协议离婚时,竟然大打出手,并给妻子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其实,如果自己的配偶有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可能会给自己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但更大的损失和痛苦则来自于精神上受到的损害。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赵女深爱着自己的丈夫,当她发现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时,能冷静的处理,希望能挽回丈夫的心,但随着江男一次比一次更恶劣的放任自我的行为,赵女心中的伤害就越深,正如她自己所说,当有爱的时候,我愿意付出不求回报,但我多年的感情付出,已经被江男的种种伤害行为磨灭了。每每想起他打伤我的事情,我心中就充满恐惧,他说以后会对我好,我不知道他会如何对我好,我对婚姻已经产生了恐惧感,我不愿意再过这样的生活。

法院的判决从物质上保护并补偿了赵女,也对江男作出了一定的惩罚,但是江男应该意识到,其对赵女造成的心理上的伤害是没有办法通过物质补偿的,江男在事后也意识到妻子的好,不愿意离婚,但心已碎的赵女还能回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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