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离婚原因透析
(王伟良)
作者简介:系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具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笔者多年在人民法庭工作,所接触的案件比例最高的就是离婚案件。2004年,笔者所在法庭办理的近千起案件中,有400余起是离婚案件,所占比例占44%。在有的法庭,离婚案件所占比例竟然高达50%以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终结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在国家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并逐年呈上升之势,非常令人深思。在此,笔者结合对所在法庭办理的离婚案件,对当今社会的离婚原因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以期起到警示或参考作用。
从宏观政策及总体形势来讲,离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给离婚创造了宽松的环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倡导自由、民主、文明和人权在我国法律当中也相应有所体现,就婚姻家庭来说,结婚和离婚自由已成为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条件和手续及婚前检查等都放宽了要求或不作要求,这虽是自由、民主、文明和人权的体现,但其本身又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一些文明水平和自控能力较低的人来讲,结婚审查和婚检的放宽就意味着婚姻暇疵的产生或增加,从而导致离婚概率的增大。
二是思想观念特别是性观念的解放,为离婚现象的发生滋生了厚实的土壤。据新浪网2005年4月1日的一个有关城市青年价值观的调查报告表明,有八成青年赞成婚前性行为。在广东省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会议上,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广州外来女工婚前性行为现象作的一项调查则显示:在工厂工作的外来年轻女工中,有50%的人有婚前性行为;而在服务行业中,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比率就更高,大约有80%。有关在校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调查也表明有的大学中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比例约为60%,有的还要高。但在发生婚前性行为的男女当中,没有结婚的要占相当一部分比例。与此同时,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的调查,在中国,“目前配偶”之外的“其他性伙伴”超过10人的约占0.7%,而10人以内的比例则要远远多的多。而前几天出炉的一项调查中,大学生有15%的人无论如何也不原谅妻子不是处女,哪怕是被强奸之类的原因造成的。而有更多的人对妻子不是处女很在意,认为会影响到今后的夫妻生活。婚前性行为的发生和性伙伴的增多,会给相当一部分配偶造成感情伤害,从而导致相当部分婚姻因此而解体。
三是整个社会也对离婚现象愈来愈呈接受趋势。在经过过数千年传统的婚姻模式后,现代人已学会了适应宽容别人的离婚选择和善待自己,当对自己的婚姻状况不满时,离婚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反应,而不象过去那样凑合、将就。
从笔者随机挑选的100起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离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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