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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视角看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作者:夏敏诙 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9 13:33:54         ★★★
双方离婚等情况下,婚姻财产共有制结束,婚姻双方再对其进行分割。

    2、法国民法典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包括约定的共同财产制(包括动产及所得共同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夫妻分享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三种形式。

    动产及所得共同财产制,简称为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在动产及所得共同之下,夫妻双方仍然可以拥有属于个人的自有财产,只要这些财产是在共同财产制期间取得,且其性质符合个人自有财产的条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如果夫妻婚后选择了这一财产制,则其所有财产,包括婚前﹑婚后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等全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属于个人自有财产部分的财产仍属个人所有。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各方均对个人的财产保留管理﹑收益与自由处分的权利。当夫妻一方不便于管理其个人财产是,也可以委托另一方代管,此时,彼此间的关系使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则。

    夫妻分享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简称为所得参与制,是指实行这种财产制时,每一方均保留对其个人自由财产的管理﹑收益与自由处分的权利,无需区分是结婚之日即属其所得的财产,还是结婚之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不区分是否属于婚姻期间有偿取得的财产。在此种财产制解除后,夫妻每一方均有权分享另一方财产中经确认属于婚后所得之净财产价值的一半。婚后取得的财产,按照原始财产与最后财产两次估价计算其价值。

    (五)订立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约定财产制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后,就对婚姻双方产生了效力。但是,对第三人而言,除了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外,还必须经过登记或已为其知晓,才对其产生效力。如果约定财产制要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其一,婚姻双方的婚姻财产契约或者已经登记在初级法院的财产制登记簿上,或者已为第三人所知;其二,登记或告知的时间必须实在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或诉讼行为之时;其三,婚姻财产契约的内容涉及到对法定婚姻财产制的排除或变更。

    (六)约定财产制的撤销或变更

    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允许婚姻双方在结婚后通过婚姻财产契约对婚姻财产制予以撤销或变更。但是,该撤销或变更的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或被第三人知晓,才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其中德国的民法典对“婚姻财产制登记簿”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具有管辖权的登记法院到婚姻财产制登记的程序都做了规定。

    四、我国与大陆法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

    将我国的约定财产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约定财产制进行比较,两者在约定财产制的条件﹑形式要件﹑立法模式﹑效力规定方面的内容大致相同。但更多的是不同之处,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中的地位不尽相同。

    尽管我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在法律规定中都强调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使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但在立法的表述上,两者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在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部分的立法开宗明义规定的就是约定财产制的地位问题。而我国则只是在《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约定财产制时以附带的形式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全段条文的表述来解释这一句的含义,可以知道其立法的侧重点不在于宣示约定财产制的地位问题,而仅在于解决夫妻没有约定财产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夫妻财产的划定问题。由此得出结论,约定财产制的地位在《婚姻法》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

    (二)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内容不尽相同。

    尽管我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法国在约定财产的条件﹑形式﹑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对两者之间细加比较,仍然可以看出其立法内容的差异之处。法国和德国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规定较为详尽﹑完备,夫妻之前怎样约定﹑约定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都有规定,方便了当事人的约定。同时,夫妻在约定财产时的立法限制比较严格。而我国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极为简略,立法限制也相对较小,差异比较明显。

    (三)夫妻对约定财产享有的权利规定不同。

    法国和德国约定财产制立法非常重视规范夫妻在财产制中的权利。其法律在规定允许夫妻选择的财产制类型时,都同时对这一财产制下夫妻权利的行使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其中的管理权的规定,则更为具体,这在德国的夫妻约定实行婚姻财产共有制中表现最为明显。而我国的约定财产制没有涉及夫妻的权利﹑义务规范,在夫妻选择适用了这一财产制形式后,其权利的行使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这不尽使当事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无所适从,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四)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及变更的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问题上,虽然两国都对夫妻婚后变更财产关系持赞同态度,但对变更的形式要件要求不同。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没有规定。因此,许多学者认为,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夫妻双方既可以在婚前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婚后进行约定。对夫妻在婚后变更财产关系的问题,因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是否允许也存在见仁见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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