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一般共同制。
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即除个人特有财产外,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只要是合法所得,不管其来源何处、数额多少,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保留个人所有的份额,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2、限定共同财产制。
指夫妻双方约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新《婚姻法》第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实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就是限定共同财产制。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既可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
3、分别财产制。
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和财产权利。
(三)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涉及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一是对内的效力,即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二是对外的效力,即夫妻双方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立场是:如果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则该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则该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对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发生争议的,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尊重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的意愿,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该制度的适用排除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和法定个人财产制,其效力是优先的。
三、大陆法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法国和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下面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一)订立约定财产制的条件
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规定婚姻双方可以通过契约(婚姻契约)规定其婚姻财产关系,形成约定财产制。但对订立婚姻财产契约应具备的条件在“一般规定”部分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而是使用“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婚姻双方在订立婚姻财产契约时,必须符合一下条件:
1、婚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婚龄和成年年龄是一致的,所以在通常的情况下,缔结婚姻的当事人都有订立婚姻财产契约的能力。但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也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得到监护人协助或同意的情况下(必要时还须得到监护法院的许可),可以订立夫妻财产契约。
2、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一方因认识错误或受欺诈﹑胁迫而作出错误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对方签订了婚姻财产契约,则所订契约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
3、婚姻财产契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善良风俗。大陆法系的民法典都规定了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和违反善良风俗时无效。订立婚姻财产契约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禁止和善良风俗,同样是无效的。
(二)订立约定财产制的形式
大陆法系民法典要求婚姻双方在订立财产契约的时候采用书面的形式,而且德国民法典要求“订立婚姻合同必须双方同时在场并由公证人记录”(在德国,约定财产制被称为合同婚姻制)也就是说婚姻合同还必须作成公证证书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对于订立约定财产制的形式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
(三)订立约定财产制的时间
大陆法系民法典允许婚姻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订立婚姻财产契约,特别是在结婚之后对婚姻财产制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订立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法国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类型略有不同。
1、德国民法典采用的合同婚姻财产制的立法例仍然是选择性的约定夫妻财产制,但是对于可以选择的财产制类型,法律除详细规定了婚姻财产共有制外,对其他的财产制类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排除的方法对婚姻双方选择的财产制类型作出了限制,即“不得原因已经失效的法律或外国的法律规定婚姻财产制。”
德国的婚姻财产共有制的财产包括实行这一财产制时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在婚姻财产共有指存续期限所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独自处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属于共有财产的单件物品。在财产共有制下,家庭生活费用首先由共有财产的收入负担,不足部分由保留财产的收入负担。共有财产由丈夫或妻子抑或夫妻共同管理。在婚姻双方变更或撤销了婚姻财产共有制﹑一方死亡或者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