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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冲突
作者:申静梅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22:01:08           ★★★


   【摘要】
    对于婚外恋问题中所发生的隐私权与配偶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解决方法。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述:首先,第三者对其婚外恋行为能够主张隐私权;其次,在配偶权和隐私权发生权利冲突时,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探求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权利冲突;利益衡量

    关于配偶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是《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深受各界人士关注的一个话题。配偶权属于亲属法中身份权的一种,隐私权则属于人格权法中人格权的一种。二者的冲突往往发生于当事人对其配偶的婚外恋捉奸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冲突,根本原因就在于配偶权的行使方式上。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要求配偶双方互相忠实,不发生婚外性生活。如果将其作广义解释,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方的利益。 [1]而当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恋,则毫无疑问地违背了其对配偶的忠实义务。另一方为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往往会采取一定的方式以求获取证据。在这一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发生与隐私权的冲突。关于二者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解决办法,本文仅就该问题略书浅见。 

  一、第三者对其婚外恋行为能否主张隐私权 

  研究配偶权是否会与隐私权发生冲突以及如何解决冲突,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婚外恋能否主张隐私权。婚外恋是指已婚夫妇与配偶之外的异性间的恋爱乃至同居、重婚行为。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它破坏了稳定和睦的家庭关系,同时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而公众对其多持否定态度,这也是许多人主张在《婚姻法》中增设对第三者的惩罚条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一类案件引发的讨论中,有学者主张婚外恋不能主张隐私权,但也有学者认为,婚外恋者同样享有隐私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认为必须遵循正确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否则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会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 

  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婚外恋行为是可以主张隐私权的。 

  (一)婚外恋行为具备了构成隐私所要求的要件 

  所谓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私生活秘密。由此可知,构成隐私所应具备的条件有二:一是与公共利益无关;二是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私生活秘密。 

  首先,何谓公共利益?法学家庞德将利益分为三种:其一,个人利益,是指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来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它包括人格、家庭关系和物质方面的利益;其二,公共利益,是指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它包括国家作为法人在维护其人格和物质方面以及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其三,社会利益,是指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其中包括一般安全、社会组织安全、一般道德、社会资源、一般进步及个人生活等各方面的社会利益。 [2]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案例来分析,社会公共利益基本上都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内容。婚外恋行为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则完全可以主张隐私权;否则,就不能主张隐私权。笔者认为,婚外恋行为是一种不可否认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它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和性道德观念,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他人的利益,影响这一特定范围内的人的正常生活,但是其范围毕竟有限,它并不会发生与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秩序、一般安全和社会进步等利益的冲突,因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行为。其次,一般来说,多数婚外恋者都视其婚外恋行为为个人私生活或情感秘密,极不愿为他人所知,当然更不愿意被他人有意探听或侵犯。所以,婚外恋行为确属隐私的一种,它具备了隐私所应具备的一切特点。 

  在这里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隐私和隐私权区分开来,前者只是一种事实或利益,后者则是一种权利。只有作为法律权利而非自然权利意义的隐私权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认为,不能不加区别地把法律看成是权利的先决条件。权利是对人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肯定和对人利益的承认,而不仅仅是法律对人在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的确认。自从人类文明诞生到现在,人们对其自身自由与权利的追求和探索从来未曾停息过,每一种权利从其需求及意识的产生到法律对其加以明文规定,都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隐私权这一概念在我国产生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法律对其保护从1988年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有关司法解释中采取附从于其他侵权之诉到2001年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直接提起独立之诉,这一过程正说明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正开始逐步完善。 

  (二)对于婚外恋行为能否主张隐私权,是法律对行为的评价,而不是道德对行为的评价 

  婚外恋现象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其成因上的复杂性。从生物学的角度看,婚外恋行为源自追求异性的生物本能;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异性之间接触和交流的机会增加,再加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人们的心理压力过大,需要寻求释放和发泄的途径,所有这些都成为促成发生婚外恋的内、外部条件。而社会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两种,即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以道德为标准,可将人的行为分为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以法律为标准,可将人的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不合法的行为。两种行为评价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在内容上必然反映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传统,这种联系是任何社会的法律与道德之间都必然具备的。但不同的是,二者对人们的行为有不同层次的要求。法律只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最低层次的要求,而道德规范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规范,它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相互交叉又有其作用的不同空间。婚外恋与人的情感世界联系密切,主要属于情感和心理的问题,对于这种行为,人们或贬或褒,这是基于个人的道德标准做出的判断。但是对于婚外恋行为能否主张隐私权,则应当以法律为标准进行评价。我们不能仅因为第三者行为的不道德就否定了其在法律上应享有的隐私权。 

  二、如何解决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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