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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告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         ★★★
亲告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
作者:陈莹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0 11:32:38
解工作,而是尽快对案件作出判决。这样使得双方无法摒弃前嫌、重归于好,极易激化矛盾纠纷,引发更严重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效应。被告人刘某因对离家出走的丈夫的怨恨,长期对其孩子进行虐待,给孩子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某家报社将事件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刘某的孩子以虐待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好好抚养孩子。但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法院依法判决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的判决结果从表面上看惩罚了恶毒的母亲,体现了法律的正义。然而,人们在称赞叫好的同时,笔者想到了刘某的孩子,孩子今后的生活应该由谁抚养?这个有罪判决是否会使孩子对其母亲的怨恨加深?对于这类亲告罪的裁决,我们想要追求的仅仅是对违法者的惩罚吗?

    (一)刑事和解的域外理论及实践

    1、理论蕴含

    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性司法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在美、英等西方国家,是一种早已有之、正当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政策,对犯罪者而言则主要作为刑罚替代手段存在。

    刑事和解的途径是当事人的直接会商。通过面对面的会商,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而被害人(很大程度上被西方刑事司法制度所遗弃的对象)有机会对最理想的听众——加害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降低犯罪行为造成的痛苦。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亲属、社会代表或其他人员也会参与到会商之中。在此会商中,当事人会讨论发生什么、犯罪对各自生活的影响,以及对犯罪的其他感受。最终,他们会尽可能地达成赔偿协议,以修复犯罪带来的损害。关于刑事和解的目的,可谓是众说纷纭,诸如减少被害人的痛苦、使刑事司法程序充满人性化色彩、增加刑事违法者的责任感、为被害人提供有益的帮助、提供补偿、为当事人提供和解机会、加强社会对刑事犯罪和刑事正义的理解,以及其他刑事制裁结合,建立一个立体的刑事制裁体系、减少对传统意义上的刑罚之依赖,等等。笔者认为,刑事和解首要的目标是被害人利益,它对被害人处境与地位的充分关注及对其应得利益的实际支持。通过这一程序,刑事被害人能够就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问题找到答案,得到通过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难以获得的经济赔偿,并能够收获更多的安全感从而减少不安与恐惧。这是刑事和解的根本目标。对加害人而言,刑事和解为其提供了当面承认过错、承担责任的机会。他们会从中了解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使用方法会带来的严重损害,从而努力修正自己造就的错误。从刑事司法政策,暗合了矫正行为、复归社会的政策主旨。

    2、实践程序

    (1)案件的提出与受理阶段。法官、检察官、缓刑官员、警察、辩方律师及被害人的代理人都有刑事和解的提案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与需要向刑事和解的中介机构提出自己认为适格的刑事案件。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上述提案人提出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目的。但不论何种目的,提案应严格遵照规定或惯例的条件要求,否则无法进入调停机构的和解程序。

    (2)和解准备阶段。刑事和解前的准备过程是由调停人、加害人和被害人共同完成的,这一过程由调停人主导、负责。调停人的主要职责是分别与加害人、被害人进行私下的晤谈,与各方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在合法与合理的尺度范围内积极创造和解的条件,直至和解时机的完全成熟。通常调停人与当事人的晤谈是通过家访活动及预备性会议的形式进行的。在晤谈中,调停人向他们解释和解程序的步骤要求,解答有关问题,邀请他们参与,以及帮助他们准备直接的面谈。晤谈之外,调停人还需要就被害人与加害人对刑事和解的期待内容的合理性及可能性进行评估、对犯罪损失进行计算、对赔偿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结合这些评估、计算、分析的结果,调停人将在进一步的晤谈中与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讨论。

    (3)和解阶段。这一阶段是刑事和解的关键阶段。在此阶段,一名中立的调停人将会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对话,使他们能够谈论犯罪行为对各自己生活的影响,就犯罪事件本身交换看法;加害人会承认过错、表达歉意,而被害人可能因此表示宽恕、谅解;最终在调停人的主持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一个书的的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中不仅包括了经济赔偿,还包括加害人承认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以及被害人表示宽恕。

    (4)后续阶段。在刑事和解达成书面协议之后,调停人将会视提案所处的诉讼阶段将此协议提交社区、警察、检察官、法官、缓刑官及监狱矫正官员。作为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和替代模式的刑事和解的结果,司法官员通常会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终止对加害人的国家追诉。与此同时,调停人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的检查、督促。

    (二)我国审理亲告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1、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的对抗情景中,被告人大都尽一切可能否认犯罪或者为其罪行寻找种种借口以推脱责任,甚至向被害人推卸责任。这种抗辩会进一步地刺激被害人内心的不平衡感,也可能会加剧其受害感。与之相反,刑事和解以被告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辩为前提,这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个平和的环境中告诉被告人其行为对自己造成的身体、情绪和经济后果,了解被告人犯罪时的动机,接受被告人的道歉。这种交流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尽快恢复心理与情绪的稳定,从被害的阴影中解脱出来。

    另外,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经济赔偿责任的主动承担与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在不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消极对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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