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 国内债权人在申请时应该阐明申请限制外国债务人离境的充分理由,根据《第二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的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国内债权人应有证据证明拟申请限制离境的外国债务人符合上述条件,法院才会采取限制外国债务人离境的措施。其中第(1)点和第(2)点是硬性的,而第(3)点和第(4)点则是弹性的,要看国内债权人提供的证明这两点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法院对于这两点的宽严把握。能够充分证明以上事实就是给法院适用限制外国债务人离境措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很多情况下,限制离境也需要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最近,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帮助下就成功的依靠限制韩国一独资老板韩某离境的办法为国内债权人拿到42万元的欠款。
四、限制外国债务人离境措施可能落空时的对策
国内债权人遭遇的限制外国债务人离境措施的落空比较常见的是涉案的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代表人或者经办人,或者上述自然人不再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作为国内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首先,如果国内债权人根据变更的时间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是恶意的,就可据此提出异议。国内法院也注意到债务人以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身份的方法逃避债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召开的建立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会议上就讨论通过了《关于建立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并将60名长期拒不执行法定义务、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列入了“黑名单”,其出国离境、公司撤销、合并、转制、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都将受到限制或禁止。虽然这主要是针对国内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举措,但国内债权人提出上述异议时可以将这些新的动向作为辅助证据提交法院作为参考。其次,如果国内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自然人离境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或执行的,或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国内债权人也可以就此提出异议。
总之,如果国内债权人申请法院限制外国债务人离境并得到法院的有力支持,外国债务人通常会清偿债务。限制国外债务人离境是国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另外,对于申请限制涉港澳台的债务人离境,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里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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