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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体系中的堕胎规制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6 15:09:49         ★★★
更多地还是意味着科以孕妇一定的义务。国家应通过立法给孕妇施以继续怀孕的义务,同时对孕妇的生命、健康又着力加以维护,则可履行其保护的义务。堕胎前的咨询程序和堕胎等待期等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另外,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还应该在孕妇生活的外部环境上下功夫,避免孕妇因生育而遭受财产和心理上的不利,例如婚姻家庭安全、生育保险、就业保障等。

  然而,我国的人口节节攀高,甚至最高峰尚未到来,现在提国家要履行保护胎儿生命的义务,是否为逆时代潮流而动呢?!笔者以为不然。保护胎儿生命,限制堕胎自由,并不必然导致人口激增,从而危害国家利益和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利益。国家保护胎儿生命的义务要履行,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也要得到履行。但应该说,实现国家在人口数量方面的重要利益的方法有很多,而非仅允许自由堕胎一个可取。加强性知识的传播,做好避孕工作是防止人口激增的重要环节。如果能安全避孕,则既不会产生堕胎的问题,也不会妨碍计划生育义务的履行。另外,从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发达社会的经验来看,提高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程度,提高女性的就业率等因素都抑制了人们的生育欲望,不愿生育的夫妻在现实中占了很大比重,人口数量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这也表明,人口增长并不必然与堕胎相关联。国家应在各种控制人口数量的可行手段中仔细掂量,需要在国家利益、孕妇堕胎自由以及胎儿生命、人性尊严之间作适当的权衡,而不能采取一边倒的策略,否则即有违比例原则的要求,也是立法裁量权的逾越和滥用。[12]

  注释:

  [1] Donald P. Kommers.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M].London:Duke University Press,1997.

  [2] [日]三岛淑臣等.人間の尊严と現代法理論[M].东京:成文堂,2000.

  [3] [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5]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Peter E. Quint.Free Speech and Private Law in German Constitutional Theory[J].48 Maryland Law Review 247,1989.

  [7] Ulrich Karpen.The 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C].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1988.

  [8]Sabine Michalowski and Lorna Woods.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iberties[M].Aldershot and Brookfield: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and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

  [9] [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10] Gerald L. Neuman.Casey in the Mirror:  Abortion, Abuse and the Right to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J].43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73, 1995.

  [11][日]小林直树.法の人間学的考察[M].东京:岩波书店,2003.

  北京大学法学院  博士生·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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