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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作者:陈元珍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8 13:30:36
四、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子女抚养误区

一、子女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小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探视权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探望小孩,侵犯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行。

 

涉外诉讼管辖误区

    认为只要男女双方或一方现在是或曾经是中国人的离婚诉讼,中国法院均可以受理。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对涉外离婚管辖的的规定比较简略且不具有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几近没有规定。法院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行使采用的是属人管辖(国籍管辖)与属地管辖(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只是对某些情形归类,然后予以确定管辖现行立法中最多考虑的是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离婚的内容;更多的是考虑到华侨之间的离婚,而对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则仅见于个案的批复中对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除非出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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