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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涉外离婚管辖法律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诉讼法》对涉外离婚管辖的的规定比较简略且不具有针对性,仅有第二十三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说有针对性的条文是没有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了针对性的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除上述外,最高法院也与民政等部门联合作过一些规定以及对个案的批复。如1983年的《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华侨离婚作出的较为具体的规定。涉及管辖权的内容如下:
一、 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二、 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那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默认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向居住国法院提起离婚起诉。
三、 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民政部在1983年作出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登记离婚。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却允许外国人之间办理结婚登记。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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