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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如何办理与中国内地居民的离婚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7 9:42:29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妥善安排的,可共同到国内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国内 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外一方寄交的诉讼文件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人民法院对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侨务政策要求,按照照顾华侨并适当照顾国内眷属的原则,慎重处理。

  1)国内居民一方以华侨在国外已重婚为由提出离婚,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准予离婚。
  2)华侨久不回国,杳无音讯,不尽夫妻义务的,国内一方请求离婚,可以公告送达文书,公告期满后准予离婚。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国外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信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华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解不离。如国内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矛盾激化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4)华侨以国内配偶行为不检点或者对婚姻不忠或者其他理由提出离婚的,查证属实,一般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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