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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6 11:28:01       ★★★
sp;   先执行后交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按照原来的收费办法,法院执行费必须由申请人先预交后执行。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这是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出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办法》同时明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照《办法》规定,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的办法。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新《办法》调整了一下顺序,变为先执行后交费,而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有利于加大被执行人的责任,引导他们尽快履行义务,否则违法成本将加大。

    明确缓减免交的十几种具体情形

    区别不同情形,新《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办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新《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法院作出缓交决定的时限等,如法院对于当事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这些案件不交纳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但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被取消

    与原来收费办法使用的“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等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不同,新办法的诉讼费交纳范围非常明确,只有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四种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杨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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