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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升温暴法律缺位 专家:鉴定证据适用应审慎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2 17:51:34         ★★★


    新闻背景

    截至2006年底,在司法部门登记注册的亲子鉴定机构已达137家。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2004年做了六百多例亲子鉴定,其中15.6%的结果为“否”。2005年做了三千多例,22.6%为“否”;2006年做了四千多例,28%为“否”。

    如此大的亲子鉴定市场

    亲子鉴定,多用于司法审判、刑事侦查、户籍迁移、国籍确定、计划生育、收养以及血液配型等领域。自2005年面向全社会开放以来,鉴定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底,在司法部门登记注册的亲子鉴定机构已达137家,而民间的亲子鉴定机构就更多了。亲子鉴定业务每年都以20%的高速度递增,在浙江等部分省市增幅竟高达50%左右。

    社会上为什么有这么大的鉴定需求?现代社会中,拥有亲子情结者大有人在,亲子鉴定具备确认亲子关系的效能,也就迎合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据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主任邓亚军披露:2004年该中心做了六百多例亲子鉴定,其中15.6%的结果为“否”。2005年做了三千多例,22.6%为“否”;2006年做了四千多例,28%为“否”。邓亚军认为,逐年增加的鉴定需求以及28%的否定结果,说明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在降低。

    法律缺位导致诸多瑕疵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有相当一些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在从事亲子鉴定业务,甚至通过降低价格、简化手续等手段招揽生意。一两个人、一台简陋仪器、几盒试剂,只需几滴血、几根带毛囊的头发甚至是一口唾液,就可以开展亲子鉴定业务。这样的鉴定结果,影响了亲子鉴定的科学性与可信度。

    就亲子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者李绍章。

    李绍章说,目前关于亲子鉴定的直接专门规定,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尽管亲子鉴定有许多自身的功能,但在法律规范缺位的情况下,积极功能无法掩饰其诸多瑕疵。

    一是鉴定机构缺乏合理规范与有效制约,鉴定市场鱼龙混杂,导致不正当竞争。有些鉴定机构恶意降低价格,迎合申请人“求安”心理,作出“皆大欢喜”的鉴定结论;二是鉴定结论差错追究机制不完善,造成错误鉴定结论无从追究法律责任;三是滥用知情权申请亲子鉴定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亲子鉴定由于没有规范申请条件与程序,导致一方秘密申请鉴定而片面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却忽视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亲子鉴定证据适用应严格

    从亲子鉴定的发展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来看,李绍章提出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亲子鉴定立法应遵守“严格控制”的原则,在赋予申请权这一环节应严格限定申请条件与申请程序。确认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是亲子鉴定的常见原因,因此委托鉴定必须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并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另外,基于刑事侦查的需要,计划生育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血液配型以及离婚、收养等情况下可以委托鉴定。

    第二,亲子鉴定不应该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可以考虑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省级亲子鉴定机构,实行全国统一资质、统一登记、统一标准、统一收费与统一处罚的亲子鉴定机构体系;对待民间鉴定机构,不应随便放开。同时,立法要明确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亲子鉴定应考虑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生育权、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应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原则,非必要情况法院不应主动介入。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

    第四,亲子鉴定的证据适用应严格审慎。亲子鉴定是科学技术的运用,不能保证绝对的准确率,所以,单纯的一家鉴定机构一次鉴定结论,不足以成为法定证据,只有被法律认可的鉴定结论,并经复核或者复议等程序确定的鉴定结论,且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联,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

    第五,应重“法律推定”,而不主张轻易采取“事实认定”。在法律上维持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随意变更。坚持“以法律推定为原则,以事实认定为例外”的立法理念。另外,被法庭认可的亲子鉴定结论,应妥善处理好相关抚养、赡养、继承、侵权等纠纷.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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