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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尊重妻子的想法,并尽力支持她的梦想。2001年,曹莺终于办妥了赴澳留学的一切手续。临行前,曹莺希望丈夫能和她一起去,但李兵摇摇头,因为他事业正在上升期,他对妻子说:飞得再远,毕业后还是得回来。
于是,他让妻子一个人走了,但他没有想到,4年的时间足以改变很多东西。4年里,为了省钱,曹莺没有回家,电子邮件、偶尔的越洋电话成了夫妻之间仅有的沟通途径,而仅仅是这难得的沟通,两人的言语也越来越贫乏。
2004年,离曹莺毕业的日子越来越近,可李兵却等来了曹莺的电话:“我们离婚吧。”长久的分居两地也使李兵感到身心俱疲,对于妻子的冷淡,他也早有感觉,他在电话里同意离婚,但要曹莺放弃房子的所有权作为补偿。曹莺不同意,两人的离婚不了了之。
2004年夏天,曹莺回汉探亲,两人的感情也并未因这次相聚而升温。不久,曹莺返回澳大利亚,此后2年多再未回国。李兵听说她已申请到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资格,并正在申请加入澳大利亚国籍。
2006年底,李兵决定结束这段已名存实亡的婚姻,但他认为,自己为了支持曹莺出国,负担了大部分的学费、生活费及移民费,连购买那套福利房的首付按揭也是他单独支付的,并还了两年的贷款(现由曹父以租还贷)。他称,共因此欠债34万元,如今他事业陷入低谷,已无力负担,他觉得曹莺应当负责偿还。
对此,曹莺却认为她之所以能出国,是因为有一定的资金保障,不可能去借外债;出国期间,李兵一共只寄给她18万元,其中还有她买断工龄的钱。曹莺提出,房产归她所有,由她付给李兵16万元,家里所有的电器一人一半。双方就财产问题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而曹莺拒不提供自己在澳洲的住址,也拒不回国办手续。目前,法院已向澳洲发出传单通知曹莺出庭,曹莺已委托国内的律师代理。但鉴于她久住异国,需要当地中国使领馆对其身份、委托行为进行公证。
律师表示,一方在国外定居的夫妻离婚案中,如果牵扯到出国前双方的财产分割,排除被告存在与第三者同居、长期使用家庭暴力等因素,法律原则上是平均分割财产,但对诸如房子等不动产,出于方便当事人使用财产的考虑,会适当地考虑留在国内的一方的利益。
如牵扯到双方有争议的债务,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拿出有关证据,否则最终可能面临放弃主张。而在国外居住的一方,财产状况无法查清,举证困难,对于国内提出离婚的一方来说,也是十分被动的。
爱情无界,结婚还须多思量
今年情人节,武汉市涉外婚姻登记中心格外热闹,这里平时每日只有一两件结婚登记业务,但当日一下子办了40件。有异国情缘的人们希望借这个西方的节日,寄托对未来的美好祝愿。
但如果这段异国婚姻实在绕不过险滩,最后只好以离婚收场。“近年来,就我办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来说,逐年呈上升趋势。”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介绍说,这一方面显示出思想开放、对外交流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显示出部分涉外婚姻存在盲目和草率。
中南民族大学社科院教授詹全友认为,婚姻,说到底还是相互理解、相互欣赏、相互宽容的男女双方的结合。除生活习惯、文化差异外,有些涉外离婚案多因婚姻一方以经济和出国、出境等为目的,功利性太强。“爱情是美好的,跨国婚姻未尝不可。但如果掺入了太多功利性的沙子,这样的婚姻肯定不会持久。”
关欣律师说,如果结婚后感觉不如意,离婚将变得非常复杂。尤其是国内夫妻双方离婚还涉及财产分割,而涉外婚姻则面临着到他国取证、判决下达后执行等诸多难点。
(文中涉外婚姻人物均为化名)
什么是涉外婚姻? 小资料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来源:楚天金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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