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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什么
作者:Janny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9 21:25:03         ★★★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法理上的定义一般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否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的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大区别,因为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4、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立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目前,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相对承认主义,不再分为合法、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与非法、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即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事实婚姻除了不具备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外,其余实质要件均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问题的规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是当事人的结合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可见,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具体处理时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认定属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即使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处理,依法先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可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而法院受理同居关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同居关系。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被认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根据上述法条不难看出,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在法律上不再承认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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