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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知识(四)         ★★★
收养知识(四)
作者:Janny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9 21:04:47


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 15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此可见 , 收养关系非因登记不能成立。行政登记程序的目的 , 在于使这类收养关系处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直接监督之下 , 并且便于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档 案 , 以备将来有案可查 , 更加全面地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 , 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 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 ) 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 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 , 在被收养人生父、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应依以下程序进行 :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 , 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 , 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 , 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 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 , 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组织作监护人的 , 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 , 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院落的原始记录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 , 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 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 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 ,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 , 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 , 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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