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与婚约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也就是订婚。根据我国的法律,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订立婚约,也不禁止;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予以解除,因为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属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当归还受害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当酌情返还原所有人。
同居
同居有四种:一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二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三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四是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同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进行判决。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婚后还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而发生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重婚
重婚是无效婚姻之一,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末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其中前者是法律上的重婚,两次以上婚姻均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后者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重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除此而外,还有两种情况按重婚罪处罚: (1)男女青年已进行结婚登记,虽然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同居,但其合法婚姻关系已经成立,这时如果其中一方在没有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之前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应认定为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或上诉期间,而迫不及待地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也构成重婚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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