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知识
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它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且调整因婚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等亲子关系,调整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财产关系。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基本法律。现行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基础上,于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共6章51条。
除了《婚姻法》之外,我们通常把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规章、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也纳入婚姻法的范畴。
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时坚持5项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是指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事务,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一夫一妻。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坚持一夫一妻制度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3、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然这种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不能把夫妻之间在家庭中的分工不同视为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处于相对的弱势,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时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坚持照顾弱者利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少生、优生,晚婚晚育。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是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在家庭中起着承上启下、养老育幼的重要作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其特定的内容,总的原则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夫妻间人身关系的平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都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二是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三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上是平等承担责任的,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违反计划生育。
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平等也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是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三是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关系的终止也就是婚姻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因离婚而终止;二是因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三是因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在第三种情况,也就是一方被宣告死亡后,被宣传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如果其配偶未与他人结婚,则原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如果已与他人结婚,则婚姻关系不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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