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频道专题
· 婚姻法
· 民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作者:最高院 文章来源:最高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4 20:03:09         
(1989年8月22日(1980)法民字第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已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法规录入:黑暗中行走    责任编辑:黑暗中行走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法规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
    总政组织部就《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
    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