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频道专题
· 婚姻法
· 民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作者:最高院 文章来源:最高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4 16:3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1年7月30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
此复
法规录入:黑暗中行走    责任编辑:黑暗中行走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法规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
    总政组织部就《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
    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