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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作者:最高院 文章来源:最高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4 12:5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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