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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作者:最高院 文章来源:最高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4 0:22:21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法规分类】司法解释和案例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10708

【实施日期】19910708

【正    文】(91)民他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法规录入:黑暗中行走    责任编辑:黑暗中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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