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
|
| 作者:最高院 文章来源:最高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4 0:16:51 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1991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 ×××人民法院证明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
|
| 法规录入:黑暗中行走 责任编辑:黑暗中行走 |
上一条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下一条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