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频道专题
· 婚姻法
· 民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
作者:最高院 文章来源:最高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3 23:55: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

(1989年6月3日法民(89)13号)

 

外交部领事司:
  驻法使馆教育处于最近来函,希望法院为一留学生解答一些法律问题。经研究,这类来函,我们的意见是以通过你部商有关单位办理为宜。如需法院办理的,可由法院提出意见函告你部,供你部回复驻外使领馆时参考。
  对此次来函询问有关法律问题,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在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
  三、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个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


 

法规录入:黑暗中行走    责任编辑:陈律师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法规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
    总政组织部就《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
    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