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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 23:14:2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5-05
  【生效日期】1980-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函

(1980年5月5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1980>第11号请示报告收阅。关于我国男公民郭淡清申请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我们意见,先由男方本人直接去信征求女方意见后再作处理,如女方不同意或不理睬,男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由申请人所在地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由男方直接寄给女方。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国男公民申请与外国籍
           的妻子离婚如何办理手续的请示报告
             (1980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淮南“师专”教师郭淡清50年代在苏联留学期间与一苏联女公民结婚,女方从未来中国生活过并且从“文革”开始后,双方即断绝了一切联系,现郭要求离婚,在国内重建家庭,询问如何办理其离婚手续问题。我省法院过去没有办理过这类离婚案件。也未查到办理这类离婚案件手续的有关文件规定。经我们研究,考虑到其婚姻关系的实际状况,可否由申请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按女方原有联系时的居住地址,把判决书寄送该地法院或女方本人。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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