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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 22:43:0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4-05-17
【生效日期】1974-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1974年5月17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此复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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