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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 22:29:5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66)法民字第8号
【发布日期】1966-05-12
【生效日期】1966-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
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66年5月12日(66)法民字第8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到十九日,我院民事审判庭召集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就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通过外交部门转送的审判文书内容、格式问题,中朝涉外离婚案件的范围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及这类问题的管辖问题等,相互介绍了情况,交换了意见。与会同志认为,这些问题统一口径,对维护中朝两国友谊是有政治意义的。座谈纪要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将座谈纪要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参照执行。并希继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研究。

附件:      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通过外交部门送达审判文书的内容、格式问题。
  (一)凡通过外交部送达的法律文书,一律采用中文、正式公函,不得采用外文或便函。并应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往外事部门。
  (二)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的涉外案件,可使用申请离婚书、委托书、送达回证三种。三种文书的内容、格式是:
  1.申请离婚书:只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住址、目的要求、扼要的说明申请理由等即可。对于涉及两国关系的,尤其影响两国友谊的词句,一律不要写在申请离婚书上。
  2.委托书的格式分为两种,一是委托征询意见,一是判决后委托代为送达。
  (1)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裁判所:
  我院受理中国公民××与现住贵国××道××郡××离婚一案,现将××的申请离婚书送交贵所,请贵所协助代为询问××对离婚、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意见,函告我院。以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2)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裁判所:
  关于中国公民与现住贵国××道××郡××离婚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将判决书转去,请贵所协助送交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3.送达回证采用国内通用的格式。

二、关于中、朝涉外离婚案件的范围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凡中、朝两国间的涉外离婚案件,必须是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朝鲜公民。对于原是中国公民越境去朝鲜的,仍按中国公民离婚案件处理。
  (二)所属前两种情况,如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原则上都应受理。凡涉外离婚案件,一律通过外交部门征求双方意见。原为中国公民越境去朝鲜的离婚案件,可个别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越境出国的时间不长,并有通讯联系,过去感情较好,国内一方生活并不困难的,应尽量说服动员不要离婚。
  2.越境出国时间较长,双方还有通讯联系,过去感情基础一般。但国内一方生活困难,迫切要求离婚的,可告知自己与对方协商解决。双方同意离婚即由民政部门登记,或法院作出调解离婚处理。但要认真审查,防止提出离婚一方伪造对方信件。如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外交途径征询对方意见后,依法判决。
  3.越境出国后,长期无音讯,又不知现在地址,原来感情基础不好,而国内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比照我国
婚姻法十九条的精神作缺席判决,但判决前,应通过外交部门查明确实不知下落,防止工作被动。
  4.已知越境出国一方加入了朝鲜国籍,或已知其在朝鲜有了工作,则应通过外交部门征求意见,再作处理。
  (三)凡通过外交部门处理的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双方协议达成调解的,可由基层法院处理,但发出的协议调解文书,一律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给国内一方自行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一九六六年五月十二日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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