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频道专题
· 婚姻法
· 民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21:5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2-01-25
【生效日期】1962-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
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1962年1月2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1月9日〔61〕法民字第299号函已收悉。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国务院961年8月20日国公杨字第133号通知指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一支军事部队。凡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务的警士,都应当作为服现役,其家属应当享受和军属相同的待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家属,也应当享受和现役军官家属相同的待遇。依照国务院上述通知的精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法规录入:qiao    责任编辑:qiao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法规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