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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25:4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8-03-04
【生效日期】1958-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4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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