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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1 22:29:3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7-08-23
  【生效日期】1957-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
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

(1957年8月23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3日(57)法办研字第144号请示收悉。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奸夫和离婚,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并附带解决其离婚请示。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因故未妥善处理”,应进行检查并向该军人作出交代,不能以军人已经复员而改变原来未结案件的性质。不过,本案发生时间已经较早,该军人至今仍要求与其配偶离婚,目前是否仍有处理奸夫的必要,可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考虑决定。

法规录入:qiao    责任编辑: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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