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1 19:44:15 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颁布日期】 19551112
【实施日期】 195511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继承
【文号】 法研字第15830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题注】
【章名】 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8月19日(55)司办字第94号关于外孙女是否有继承外祖父遗产的权利的请示,由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死亡者的外孙子女与孙子女同是他的直系血亲后代亲属,他们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外孙子女应与孙子女有同等代位继承权。据此,胡桂琴与其妹应有权代位继承其外祖父的房屋。但从原报告看,胡桂琴在其外祖父死亡七八年之后才来要求继承房屋,为了避免增加类似纠纷,如通辽市人民法院已按哲里木盟人民法院的批示予以判决,胡桂琴未上诉也无争执,即可不必重新处理。 |
|
| 法规录入:qiao 责任编辑:qiao |
上一条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指示》的函 下一条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