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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办公厅《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的答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1 0:34: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的答复》的函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颁布日期】 19550305

  【实施日期】 19550305

  【章名】 函

  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发给你们,并希转发所属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有关案件时的参考。

  【章名】 附: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给北京外事处的批复

  北京外事处:

  你处1954年11月29日报告收到。关于你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如外人用遗嘱将其在华遗产遗赠非合法继承人的外国人时,须分别:死者和遗赠对象的国籍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遗产的性质和价值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可不准。

  二、外人在华遗产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公告继承:

  (1)继承人下落不明;

  (2)继承人有无不明;

  (3)合法继承人和受赠人均拒绝受领遗产。否则即不公告。

法规录入:qiao    责任编辑: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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