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频道专题
· 婚姻法
· 民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1 0:35: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51018

  【实施日期】 19551018

  【章名】 全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密字第217号函请示“对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

法规录入:qiao    责任编辑:qiao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法规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与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