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频道专题
· 婚姻法
· 民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1 0:36: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51225

  【实施日期】 19551225

  【章名】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9月2日民上字第132号及11月10日民上字第132号关于义务兵役军人迟奎生与金凤娥离婚案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件均已收悉。经本院研究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后,认为:在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人民法院处理应征入伍的军士和士兵的婚姻问题时,仍应按照婚姻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抄送: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章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民上字第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1955年3月受理公民迟奎生与金凤娥离婚上诉案,原经铁岭县人民法院1954年12月判决离婚,男方上诉,当时主要争执财产,后在本院审理中男方于本年3月征集补充兵员时参军,现又主张不同意离婚。按195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原华东分院“关于在离婚
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精神是应保护的,但此次征集补充兵员系属义务兵性质,今后随着兵役法实施,也必将还有大批青年应征,对今后义务兵役制军人婚姻和过去志愿兵役制军人婚姻在处理上有无不同,是否同样保护,不够明确,我们意见对现役军人仍应根据婚姻法精神予以保护,当否请指示。

  1959年9月21日

法规录入:qiao    责任编辑:qiao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法规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与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