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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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09:47 热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4-09-18 【生效日期】1964-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
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2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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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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