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频道专题
· 婚姻法
· 民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11:5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4-04-25
【生效日期】1964-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
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4年4月25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3年10月14日〔63〕法民字第75号关于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有关退职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请示收阅。我院认为,高乃春于1963年3月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其妻汪家敏于同年十月便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劈高乃春的退职金是没有理由的。退职金是国家给高乃春到农村安家立业之用。汪家敏因高乃春下放而要求离婚,在离婚时就不应准许汪家敏分劈高乃春的退职金。
  汪家敏在离婚后如果生活上暂时确有困难,或有子女归她抚养时,可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判给适当数量的生活补助费或子女抚养费。
  此复。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法规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