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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13:2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3-12-09
【生效日期】1963-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
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1963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你馆1963年10月7日〔63〕发蒙领字第54号函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旅外华侨持我国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向我院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一般应依照侨居国政府的法律办理。蒙古华侨在蒙古结婚,只要在不违背蒙古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符合我国
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下,按外交部规定,使馆可予以结婚证明,但不能发给祖国的结婚证。此复。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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