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频道专题
· 婚姻法
· 民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6 23:17:0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63)法行字第142号
【发布日期】1963-10-21
【生效日期】1963-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3年10月21日(63)法行字第1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转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七日(63)民审字第06号关于审理卢爱玲上诉案的报告已收阅。现对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答复如下: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对内蒙高级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法院的批复中,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留人员离婚案件应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规定,只适用于这三类人员家属提出离婚的案件。如果这三类人员本人是要求离婚的原告,仍适用一般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法规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