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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16:4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2-07-26
【生效日期】1962-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1962年7月26日)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人事处:
  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
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下略)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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