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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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16:48 热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2-07-26 【生效日期】1962-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1962年7月26日)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人事处: 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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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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