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珠香民初字第2771号
原告:古华平,男,193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系珠海市香洲柠溪村村民,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184号F9楼。身份证号码:B395204(0)。 委托代理人:古伯允,男,1960年2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H125769(4),系原告古华平之子。 委托代理人:党全胜,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尚贤,男,192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系珠海市香洲柠溪村村民,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乐民屯B座512室。身份证号码:A773249(2)。 委托代理人:古国华,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A851410(3),系被告古尚贤之子。 委托代理人: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美婷(Maria Teresa Koo De Gonzales),女,1941年9月14日出生,秘鲁国籍,现居秘鲁。身份证号码:19200242。 被告:古美娟(Cecilia Violeta Koo Chang),女,1945年5月27日出生,秘鲁国籍,现居秘鲁。身份证号码:07277863。 被告:古美丽(Nancy Esther Koo Chang de Matos),女,1949年11月27日出生,秘鲁国籍,现居秘鲁。身份证号码:10065962。 被告:古美艳(Alicia Angelita Koo Chang),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秘鲁国籍,现居秘鲁。身份证号码:07815862。 被告:古美妍(Bertha Lucrecia Koo Chang),女,1937年3月15日出生,秘鲁国籍,现居秘鲁。身份证号码:40773783。 被告:古尚杰(Javier Felix Koo Chang),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秘鲁国籍,现居秘鲁。身份证号码:07713180。 以上六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古尚贤,男,192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乐民屯B座512室,身份证号码:A773249(2),系六被告同父异母之兄长。 原告古华平诉被告古尚贤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古美婷、古美娟、古美丽、古美艳、古美妍和古尚杰作为共同被告参加了诉讼,本院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华平的委托代理人古伯允、党全胜,被告古尚贤的委托代理人古国华、欧阳华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美婷、古美娟、古美丽、古美艳、古美妍和古尚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华平诉称:我自出生就过继给古永秀、毛水带夫妇作次子,被告古尚贤为兄长,父亲古永秀后来到外国经商。1948年父亲从国外寄钱回来,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即现在的柠溪村187号房产,全家人包括祖母张年、母亲毛水带、古尚贤夫妇和我于1949年搬入新楼房居住。古尚贤于1948年结婚,妻叫吴带,我于1953年结婚,妻叫廖容娴,婚后均居住在新楼房里共同使用管理,没有分家析产。1956年,古尚贤申请到澳门,其妻儿仍和我们一起生活。1960年母亲毛水带去世,1961年,古尚贤妻儿及祖母张年均申请到澳门,此后就一直是我和我的妻儿居住该屋。1964年我也申请到澳门,留下我妻儿居住该屋。1968年,古尚贤及妻儿全部过香港居住,留下祖母张年在澳门居住,因生活不便就在1968年返回柠溪村祖屋居住,一切均由我妻儿服侍。1976年祖母张年去世后,我妻儿于1979年也申请到澳门居住,家乡留下的祖屋就成了一栋空楼,后来我哥古尚贤回来出租空楼至今。1976年我前往委内瑞拉,直到1994年我迁往香港居住,期间与古尚贤谈起祖屋产权一事,其称产权证上是我俩兄弟的名字,我便相信了他。直到最后旧村改建,签合同后我才知道该房的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根本就没有我的名字,因古尚贤在确权时隐瞒事实,欺骗公证和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均申报在他自己的名下,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系珠海市香洲区柠溪村187号房产的共有权人,拥有该房的一半产权;2、确认该房因拆迁而产生的收益包括拆迁安置费及租金补偿90282元及3套回迁房屋归原告与被告古尚贤共同所有。 原告古华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1张证实其主体资格;2、被告古尚贤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各1份;3、被告古尚贤出具产权来源具结书1份;4、珠海市香洲区公证处制作房屋所有权证明书1份;5、被告本人填写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1份;6、柠溪村村民古水汉、廖容顺、古群妹等9人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各1份;7、珠海市香洲区公证处谈话笔录2份;8、被告古尚贤本人向公证处出具的函件2份;9、柠溪村拆迁补偿安置合同1份;10、拆迁补偿安置费支出证明单及租金补偿领取表各1份;11、古氏族谱1份;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案批复2篇。 被告古尚贤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父没有形成收养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父亲是叔侄关系,因原告家里穷,自小就在被告家中寄养,原告称“过继”给被告父亲作养次子纯属欺骗之词。被告的父亲古永秀有五女二子,根本没有必要收养原告,也没有在柠溪村里举行收养的习俗礼仪,更没有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原告甚至连被告尚有一亲生弟弟叫古尚杰的事实都不清楚,何来作次子。可见,原告只是寄养在被告家中而非被收养。2、原告在法律上对本案争议之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因原告不是被告父亲养子,故其对被告之父的任何遗产均不享有继承权。更何况本案争议房屋是由被告于1948年在原祖屋外300米左右自建之新房,早在1956年公私合营、私有改造时,原中山县人民政府确认产权就已将该房房产证办在被告名下,该房不属于父亲之遗产范畴。仅是为方便原告帮助照顾母亲和祖母,才将房屋交与原告使用,原告并不能因此主张对该房享有产权。3、就诉讼时效而言,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被告自1956年原中山县人民政府签发房屋所有权证时起,就已经是诉争房屋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原告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其于1976年移居委内瑞拉后,更从未对该房主张过权利,从1956年到原告起诉时已逾40年,不仅超过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一般诉讼时效,也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所以,原告对诉争房屋已丧失胜诉权。4、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作为养子的事实成立,其也只是被告父亲十个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只可能享有该房二十分之一的产权,因为被告的母亲应先析出一半产权,更何况该房根本就不是父亲的遗产。综上可见,原告之诉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古尚贤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我国驻秘鲁大使馆领事部公证认证的出生证明6份;2、珠海市香洲区公证处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书1份;3、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办事处、南坑村民委员会及柠溪经济合作社共同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书》1份;4、珠海市房产管理局通告1份。 被告古美婷、古美娟、古美丽、古美艳、古美妍和古尚杰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应诉。经我国驻秘鲁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证实该六人特别授权被告古尚贤全权处理其六人在中国的房产等事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核实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情况,本院向珠海朗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调取了如下证据:1、被调查人为邱瑞平的询问笔录1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古尚贤的父亲古永秀(又名古容生、古永寿、费利斯·古·张)原为珠海香洲柠溪村村民,娶妻毛水带,于1924年2月生育被告古尚贤,1925年前后,古永秀离开中国前往秘鲁居住生活,娶妾陈玉莲(又名萨拉·陈·德·古),生育五女一子,即本案追加的被告古美婷、古美娟、古美丽、古美艳、古美妍和古尚杰。原告古华平原为被告古尚贤的堂弟,因出生时(1932年1月)其生母病重,无法照顾,便过继于毛水带收养,并与被告古尚贤以兄弟相称。 诉争房屋原珠海市香洲区柠溪村187号房产始建于1948年,系混合砖木两层结构。据被告古尚贤本人填写的《珠海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记载:该房的所有权来源情况为“1948年由秘鲁先父汇款回来兴建”。房屋建成后,原告古华平、被告古尚贤夫妇、毛水带及祖母张年(古永秀之母)均搬入新房居住生活,原告并在该房结婚生子。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古氏族谱记载:古永秀于1957年8月在秘鲁去世;其在中国的妻子毛水带死于1960年4月,原告古华平及被告古尚贤均为其送葬;古永秀之妾陈玉莲死于1963年,其母亲张年则于1976年在柠溪村去世。1956年至1979年间,被告古尚贤及其妻儿、原告古华平及其妻儿先后离开柠溪村187号房屋前往澳门,后均在香港定居生活。柠溪村187号房产便空置下来,间或出租或借与亲友暂住,均由被告古尚贤负责管理。 关于房屋确权情况,被告古尚贤称其早在1952年公私合营、私有改造时就已领取由中山县人民政府谭桂明县长签发的屋契,但因该屋契遗失,加之年代久远,被告未能提供任何相关书面证明。目前有证据显示最早的确权始于1986年5月,被告古尚贤本人向珠海市香洲区公证处提出确权申请,经珠海市南坑乡人民政府加具意见,公证处作了相关笔录后,于1986年7月14日出具了《房屋所有权证明书》,证实柠溪村187号房产系被告古尚贤自建,产权属其所有。1992年5月,被告古尚贤持公证处作出的该《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向珠海市房产管理局香洲房管所提出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其同时向房管所出具了《产权来源具结书》,保证柠溪村187号房产的权属清楚,今后如有争议,概由其承担责任。经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办、南坑村民委员会及柠溪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加具意见后,房管所发布《通告》,限令对柠溪村187号房产主张权利者自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确定。1992年5月28日,被告古尚贤领取了其占有全部份额的柠溪村187号《房屋产权证》。同年8月,古尚贤还向珠海市香洲区国土所申领了该房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2000年前后,珠海开始了全市范围内的“城中旧村改造”,柠溪村纳入改造范围。2001年5月9日,被告古尚贤与珠海朗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将柠溪村187号旧房交与房产公司拆迁改建,截至2002年10月19日止,被告古尚贤共领取各项拆迁补偿及租金补助合计人民币90282元。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柠溪旧村改造工程已抽签派楼,被告古尚贤抽中了10栋1单元203房、8栋2单元304房及8栋2单元204房多层回迁房共三套。原告遂向本院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