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案例精选 >> 裁判文书 >> 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案例精选
裁判文书
频道专题
· 结婚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损害赔偿
· 执行案件
刘佳佳与汪俊利为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2 16:26:2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禹民一初字第1063号

申请人刘佳佳,女,生于1986年2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山李村5组,农民。
被申请人汪俊利,男,生于1978年5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东汪楼村2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钧,男,禹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刘佳佳与被申请人汪俊利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佳佳于2004年8月20日申请来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佳佳申请称:我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我未达婚龄的情况下,被申人即私下托人在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故我申请宣告我与被告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对二人财产依法分割。

被申请人汪俊利辩称:我不知道刘佳佳的实际年龄是多大,结婚证是她托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的,我没到场。我不同意离婚。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均为经本院核实对后的复印件),其上均显示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2月1日。申请人以此证明其未达法定婚龄;2、结婚证两份。以此证明其中有申请人主体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

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申请人、被申请人经人介绍相识后,在申请人未达成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豫禹结字00401840号结婚证。2004年8月20日,申请人以其未达婚龄为由来院起诉。请求本院依法宣告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依法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即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申请人一并请求依法分割财产,但其未提供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故其分割财产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申请人、被申请人任何一方提供证据时再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刘佳佳与被申请人汪俊利的婚姻无效。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受理费50元,诉讼中实际支出费用350元,计4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连彩虹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晓伟

案例录入: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 上一个案例: 没有了

  • 下一个案例: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案例搜索 高级搜索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案例
    夫妻离婚拒养脑瘫儿 离婚诉请被依法驳回…
    离婚时放弃债权 事后反悔不支持…
    冒名顶替女儿去离婚
    索要前夫专属个人风险金于法无据
    妻子赌博不要家 丈夫恼怒诉离婚…
    结婚仅一月闹离婚 女子讨要结婚保证金…
    女儿婚姻失败迁怒岳母做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