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李某感情不和,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协商,双方所生之子小阳由母亲孙某抚养。 2007年,李某以自己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小阳由其自行抚养。 庭审中,孙某同意孩子随前夫生活,但要求自己每月给付孩子500元抚养费。 李某则坚持自行抚养儿子,他说,他自己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不希望孩子再与孙某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抚养费的取得是孩子的权利,可以放弃。 孙某能否坚持给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对孩子的抚养并非只是义务,也是父母的一项权利。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因此,孙某作为母亲要求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孩子由父亲李某抚养后,孙某对孩子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可由金钱给付方式予以体现。 北京东城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变更由李某抚养,孙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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