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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付抚养费 父女对簿公堂           ★★★
是否支付抚养费 父女对簿公堂
作者:陆坚 黄家… 文章来源:南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 10:08:04


    法院认为大学生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遂驳回申请

    已满18岁,到底要不要支付抚养费?对于这个问题,车先生与女儿车欣(化名)有着不同的看法。由于无法解决,两人只能将问题抛给法院。在召开听证会后,青秀区法院执行局作出裁定,驳回了女儿车欣请求父亲给付其大学期间抚养费的执行申请,这场父女之间的诉讼终于告一段落。

    女儿已满18岁

    父亲拒付抚养费

    早在1993年,车先生就与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车欣跟随母亲生活。按照当时的经济水平,青秀区法院判决车先生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90元。此后,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涨,车欣多次提起诉讼,要求提高每月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法院也依照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不断提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最终提高至每月450元。

    如今,车欣又再次来到法院。这次,她向法院提出了新的申请:要求父亲支付2006年的全年抚养费用。为何父亲会突然停止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对此,车先生有自己的说法。车先生认为,女儿已经满18周岁,自己尽到了抚养责任,如今,无理由让他继续支付这笔费用。

    女儿在读大学

    称父亲应尽责任

    听到父亲这一说法,车欣自然不能接受。她说,尽管自己已经满18周岁,但正在读大学,并没有能力养活自己,父亲的做法,完全是没有理由的。

    案件让主审法官感到很为难。按照常人的理解,中国的父母都应当主动承担供养孩子读书的责任,但在法律上,是否又有这样的依据呢?根据案件情况,青秀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举行了听证会,用法说话。

    法庭做出判决

    父亲不必再付抚养费

    听证会上,车欣与父亲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合议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女儿车欣已经不属于高中以下的在校学生,且其提出“上大学是造成其不能独立生活的非主观原因”的答辩理由并非该司法解释应有之义,遂作出裁定,驳回了车欣的执行申请。

    对于法院的判决,车欣表示不服,她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中院最终也维持了青秀区法院的裁定。如今,这场父女争执终于落下尘埃。

    法官析案

    我国对未成年人进行立法予以保护,九年义务教育不但是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家长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应当抚养子女至长大成人的法律义务。然而,过重地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无异于鼓励青年人好吃懒做,依赖父母,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作为大学生已经具有依靠自身劳动维持生活的能力,而目前激烈的社会竞争,也要求大学生早日接触生产劳动,参与社会实践。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本案的裁判,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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