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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新娘状告丈夫损害名誉           ★★★
怀孕新娘状告丈夫损害名誉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9 16:29:17

    男方家中缺失钱款便猜疑儿媳所为,导致婚礼取消又闹离婚,小夫妻之间还打起了名誉官司。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妻子梁红要求丈夫施涛支付精神抚慰金4.5万元及赔偿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12月,梁红与施涛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今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定于3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但登记后不久,施涛的父母发现家中放的现金缺少,认为是梁红私自拿取,因此取消原定的结婚仪式。梁红的亲属朋友曾一起到施涛家中询问原因,施涛母亲告诉他们,梁红私拿其家中1000元钱,因此取消婚礼。
  3月,施涛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因梁红已怀孕,法院驳回施涛的起诉。现梁红认为施涛对其公然诽谤、败坏自己的名誉,故诉到南汇区法院要求解决。
  梁红诉称,丈夫当着亲朋好友近十人的面讲自己拿了他母亲1000元钱,拒绝办理结婚仪式并诉讼要求离婚。丈夫在离婚诉状中公然诽谤自己,损害自己名誉,流言已在社会上广为流传,使其身心受到严重打击,故请求法院判令丈夫支付精神抚慰金4.5万元、赔偿律师费5000元。
  施涛辩称,双方之间只存在婚姻纠纷,认为离婚诉状是递交给法院的,自己所写的是事实;其本人并未讲梁红拿钱,而是母亲在家中讲的,其行为未对梁红的名誉造成损害,故不同意梁红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离婚诉状是施涛向法院递交,事实理由是否成立属当事人举证以及法院审查的内容,其中的不实之词只会导致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不会因此造成梁红名誉权受损,故梁红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梁红称施涛在亲友面前讲过自己拿了1000元,经庭审对证人的质证,施涛本人并未当场讲过,故梁红的这一理由亦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梁红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证据证实,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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